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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重庆市质量协会,简称重庆市质协。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CQAQ。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质量提升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方法,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提升组织竞争力和个人能力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重庆市市场监督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部门为中国质量协会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宣传和质量提升推进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工作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二)开展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中国特色、重庆特点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经验,促进质量科技成果转化。

(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企业职工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和现场管理提升活动,推进企业班组质量建设和质量诚信建设,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管理创新能力。

(四)推行科学的管理办法,开展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认证认可活动的规定,开展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

(五)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建立用户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促进生产、服务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和参与质量相关标准的制定;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并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励和质量技术奖励项目,推动和激励各类组织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

(七)推动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和人员水平评价活动,开展质量专业人员培训,推动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促进工作。组织各方力量建立一支质量专家队伍,为企业提供质量技术服务。

(八)开展质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组织质量管理学术和技术方法应用的实践交流,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平台。

(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及重庆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质量科学技术,交流质量管理实践;推进企业质量文化建设。

(十)组织全市质协系统共同开展质量提升推进活动;帮助和指导行业、区县质量协会开展工作。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中国质量协会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质量培训,调查研究,学术交流,用户服务与评价,质量咨询,评选推荐质量管理奖、质量技术奖、优秀QC小组。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依法在重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和行业组织,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质量管理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质量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愿意与本协会合作的外籍质量专家。本人同意,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成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批准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等;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有关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用户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或工业、经济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过领导职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全面领导协会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聘任;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管理登记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从本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规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重庆市名牌产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重庆市名牌产品协会,简称重庆市名协。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FOR TOPBRAND,缩写:CQAT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名牌产品、知名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从事名牌战略研究、管理、创建、评定工作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培育、争创、发展名牌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服务;为促进重庆市名牌战略实施,打造“重庆造”知名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重庆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市名牌产品、名牌战略、名牌评价、名牌发展、名牌激励、名牌监督的政策、办法、规定,组织宣传重庆名牌产品,向用户和消费者推荐重庆名牌产品,积极推动我市名牌产品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协调各行业专家调研指导争创名牌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提升品牌运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为政府部门制定与名牌有关的政策、规划提供建议;维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名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保护重庆名牌产品不受侵害;

(四)组织参观国内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名牌产品展示会、展览会、展销会,为企业学习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先进的营销以及其他先进经验提供服务;

(五)指导企业建立卓越质量管理体系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争创名牌产品规划,帮助替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庆名牌产品培育、申报,负责年度重庆名牌产品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创名牌产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开展争创名牌产品的管理技术咨询、用户调查、信息交流等;

(八)培训企业质量管理人员;

(九)编辑、发行名牌产品管理的有关书刊、资料;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质量培训,调查研究,参观学习,宣传推介,学术交流,用户调查,质量咨询,评选推荐重庆市名牌产品、知名产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重庆市名牌产品、知名产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设备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名牌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名牌战略研究和具体工作的工作者、领导和专家,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名牌工作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报告会、科研会、培训班等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发放的资料和信息;

(五)优先得到本协会的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为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科技报告和资料、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严格行业自律,维护品牌形象,主动接受协会监督检查;

(五)单位会员每年按期缴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并提供行业名牌建设的建议;

(七)积极开展宣传、实施名牌战略的活动及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批准专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秘书处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等;

(八)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有关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用户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量或工业、经济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在政府部门、企业、院校担任过领导职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会长全面领导协会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聘任;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秘书处与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管理登记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从本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规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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